(2016)沪0110行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0行初198号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银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顾瑾,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第三人: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金成泳,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酒城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莹,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任湧飞审判员 黄 洋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