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郝书利与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书利,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974号原告:郝书利,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系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警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工业园区东区(代召经三街以西、代召纬七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孔凡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志刚,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该公司职工。原告郝书利与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郝书利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书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书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8784元,减半收取9392元,由原告郝书利负担。审判员 贺红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