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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文革、魏汝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文革,魏汝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俞文革,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魏汝功,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俞文革诉被告魏汝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魏汝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文革欠款10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800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诉前保全费0元及申请执行费62元,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国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