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吉兵与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兵,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杨吉兵,女,1974年4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路51号1栋3楼324号。法定代表人肖阳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561号杨吉兵申请执行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5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天 成审判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