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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殷方福诉王雨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方福,王雨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977号之一原告:殷方福,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利,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珊,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殷方福与被告王雨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殷方福以双方自行协商(40000元)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方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方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殷方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