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殷方福诉王雨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方福,王雨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977号之一原告:殷方福,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利,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珊,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殷方福与被告王雨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殷方福以双方自行协商(40000元)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方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方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殷方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