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应保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顾玉广机动车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顾某某,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5月1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顾某某,男,1983年1月22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被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号凯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46747214。代表人:李华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5,428元,由顾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鉴定费及代缴的诉讼费合计3,26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