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林正川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义乌市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林正川,陈心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义乌市金辉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正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竞,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正川,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心中,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再审申请人义乌市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林正川因与被申请人陈心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1日以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义乌市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林正川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林正川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光洁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徐乐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