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日和、李爱秋等与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和,李爱秋,龙海波,邱建军,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97号原告李日和,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李爱秋,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龙海波,男,1984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邱建军,男,1966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星区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六组。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日和、李爱秋、龙海波、邱建军诉被告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日和、李爱秋、龙海波、邱建军未按法律规定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