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永子、袁慧、袁椿申请执行袁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子,袁慧,袁椿,袁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83号申请人袁永子。申请人袁慧。申请人袁椿。被执行人袁光华。袁永子、袁慧、袁椿申请执行袁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光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永子、袁慧、袁椿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袁光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袁光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袁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袁光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袁永子、袁慧、袁椿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袁光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光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永子、袁慧、袁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