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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29号原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沙园金福路。法定代表人:许贞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表人:赵翔,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镇前村。法定代表人:翁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表人:王洪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以需补强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以需补强相关证据是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466元,减半收取7733元,由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增清人民陪审员  饶 圆人民陪审员  邱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