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启清、周文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清,周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黄启清,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周文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黄启清与被执行人周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文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启清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文虎支付执行款5246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文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周文虎尚应支付执行款5246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文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启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