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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宗凯、吴义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宗凯,吴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29号申请执行人:尹宗凯,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吴义东,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义东在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人民币394201元及利息和执行费58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