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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藏珠峰毛纺织厂有限公司与让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珠峰毛纺织厂有限公司,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西藏珠峰毛纺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甲木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让珠,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藏族,经商。申请执行人西藏珠峰毛纺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让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拉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让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拉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