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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娅芬诉被申请人高国富、刘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芬,高国富,刘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051号申请人:李娅芬,女,汉族,1962年11月6日生。被申请人:高国富,男,汉族,1958年7月7日生。被申请人:刘巧成,女。申请人李娅芬诉被申请人高国富、刘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娅芬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国富、刘巧成名下位于明波明河路鸿运小区二组团1幢704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李娅芬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娅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国富名下位于明波明河路鸿运小区二组团X幢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X**;共有人为刘巧成、高曦,共有权证号为共XXXXXXXXX,共X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