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文、许建清等与文春明、陆文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许建清,曹爱红,许某,文春明,陆文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男,男,195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敏,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春明,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文花,女,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原审原告:许建清,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原审原告:曹爱红,女,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原审原告:许某,男,200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许文男因与被上诉人文春明、陆文花、原审原告许建清、曹爱红、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文男于2017年5月25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文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文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许文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刚代理审判员 王炜代理审判员 赵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