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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顺江申请执行李庆一、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江,李庆一,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顺江,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庆一,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453883,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英德利国际汽车城三期4号楼6-7号。被执行人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948838,地址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0951-3,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江与被执行人李庆一、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璟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