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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保亮、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保亮,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龚保亮,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6412233。法定代表人:林燕国,该公司经理。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保亮与被执行人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通过破产债权申报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72民初2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孟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幼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