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金菊、张爱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金菊,张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94号申请人:周金菊,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张爱云,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周金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爱云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郭莎、李辉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红建村特1号汉阳1889项目3栋2层5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阳字第××号号;建筑面积81.37平方米)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金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爱云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莎、李辉的担保财产: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红建村特1号汉阳1889项目3栋2层5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建筑面积81.37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