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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俊英与张建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英,张建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673号原告高俊英,(××),1982年12月11日,农民,地址:托县。被告张建民,(××),农民,地址:托县。原告高俊英与被告张建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高俊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俊英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