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俊英与张建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英,张建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673号原告高俊英,(××),1982年12月11日,农民,地址:托县。被告张建民,(××),农民,地址:托县。原告高俊英与被告张建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高俊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俊英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