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峰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19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峰,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枣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耿洪波,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鄂0683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邱峰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邱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峰撤回上诉。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锋审判员 闫建华审判员 黄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