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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海国与顾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国,顾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093号原告:吴海国,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业主,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何荷芬,宁波市甬南法律服务所。被告:顾乾坤,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国与被告顾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国以其已与被告顾乾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