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熊云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云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901号上诉人(原审反诉人):熊云云,女,1989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熊云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在南昌县倒车时,涉嫌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及欠条、并索回已经支付的人民币。上诉人的反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南昌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违背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南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侵权事实所产生的给付之诉,上诉人原审反诉的第一项请求属确认之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不符合反诉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