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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舒茶支行、六安市鑫宏源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舒茶支行,六安市鑫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舒城县新大加油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舒茶支行,住所地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176号。负责人:罗守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军埠。法定代表人:张克稳,经理。被执行人:舒城县新大加油城,住所地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法定代表人:张克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舒城县新大加油城、、张克稳、杜红霞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成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