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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曲龙、苑凤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龙,苑凤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龙,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良,尚志市帽儿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苑凤友,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再审申请人曲龙因与被申请人苑凤友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龙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冯好金的债务为目的,苑凤友明知曲龙转包土地是偿还债务而承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二审法院仅以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否定曲龙是以自己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符合客观事实。要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曲龙与苑凤友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中约定:“曲龙同意将西大排水田2.5垧转包苑凤友,承包年限原土地承包合同终止为止”,曲龙与苑凤友在《土地转包协议书》上签字并自2002年���行至今。该《土地转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曲龙与苑凤友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苑凤友系依曲龙的指示将承包款交给案外人冯好金用以清偿曲龙与冯好金之间的债务,且曲龙关于苑凤友明知其转包土地是偿还债务而承包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所述,曲龙关于本案适用法律不当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美华书 记 员 杜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