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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崔喜成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540号被执行人崔喜成,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农四师伊宁垦区。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崔喜成盗窃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崔喜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执行人崔喜成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2月20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喜成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