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186号罪犯黄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1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42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建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在此次报请减刑考核周期内,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93.9分。2015年10月殴打他犯,扣考核分5分;2015年11月4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以警告处罚,扣除奖励分8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建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扣分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 静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