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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乡县尚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郝传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尚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郝传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715号原告:金乡县尚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莎岭社区23—1—101。法定代表人:闫经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果(特别授权),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传青,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尚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传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郝传青,需向被告郝传青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公告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乡县尚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乡县尚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颂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