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廖迪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伪造货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迪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迪求,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出售假币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辩护人段欢喜,系湖南省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迪求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和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在2016年10月27日建议公诉机关补强证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于2017年3月3日又将本案移送来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廖迪求及其辩护人段欢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迪求(QQ名“济公”、“万某”)自2015年7月份起通过QQ,先后以1.8元至2.8元的价格,从单某(QQ名“一颗蛋”,另案处理)、李某1(QQ名“黄某”,另案处理)、滕某(QQ名“逍遥”,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币,再通过QQ群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给下家封某(QQ名“谁主”,另案处理)、张某(QQ名“猴子”,已起诉)等人,从中牟利。1、出售、购买假币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迪求于2015年7月至9月,从李某1处以2.8元每张的价格购买20元假币用于出售,其中342427.12元货款李某1正常发货。被告人廖迪求共购买122295张20元假币用于出售。被告人廖迪求于2015年8月,从滕某处以2.8元每张的价格购买20元假币用于出售,滕某共正常发货4000元货款的假币。被告人廖迪求共购买1428张20元假币用于出售。被告人廖迪求于2015年6月至11月,从单某处以1.8元每张的价格购买20元假币(白板,未烫金)用于出售,单某共正常发货147424元货款的假币。被告人廖迪求共购买81902张20元假币用于出售。被告人廖迪求共购买20元假币205625张,面额4112500元。2、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迪求于2015年10月与滕某联系长期购买20元假币白板,由滕某、方某(另案处理)送货到重庆陈家坪汽车站,被告人廖迪求、“雷电”(QQ名,在逃)、周某(QQ名“潇洒哥”,另案处理)先后接货后运往被告人廖迪求租住的重庆市大足县海棠名都小区8-5,老吴(在逃)、“雷电”、周某先后帮被告人廖迪求将假币烫金、发给下家,收取每张假币0.2至0.5元不等的加工费。被告人廖迪求于2015年10月至11月,从滕某处以2元的价格购买20元假币,烫金后用于出售。滕某共正常发货99765元贷款的假币。被告人廖迪求共伪造49882张20元假币,面额99764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支付宝记录等。2、证人张某、单某、滕某、方某、李某1、封某的证言。3、同案人周某的供述。4、被告人廖迪求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迪求购买、出售假币,伪造货币,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迪求在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不持异议,辩解其伪造货币花的货款为6万余元。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关于本案罪名定性方面,对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廖迪求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和伪造货币罪没有异议。第二,关于本案“证据事实”方面。l、出售、购买假币罪:A、关于被告人廖迪求与李某1(“黄某”)之间购买假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根据目前的认定,在公诉书认定的金额342427.12元基础上,应当扣除未实际交易的35850元、借款11700元、快递费7200元、末记录的6000元,金额应当是281677元。同时,折算成假币数量时,犯罪引诱的1100张应当予以扣除。再金额折算出数量上,折算单价无法从李某1处得到相关确认,以及折扣发货的问题也事实不清。B、关于被告人廖迪求与滕某(“逍遥”)之间的交易:第二次庭审补充了被告人廖迪求与滕某之间的犯罪材料,但未涉及2015年8月份被告人廖迪求购买“成本”的记录,与滕某之间的出售、购买假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关于被告人廖迪求与单某(“一颗蛋”)之间的交易:购买假币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根据目前的认定,在公诉书认定的金额147424元的基础上,应当扣除多计算的3540元、无记录的2116元、借款6000元、快递费5850元,余额应当是129918元。同时折算成假币数量时,单价应考虑3.0元/张,发货折扣计算25%,合计10826张,面额为216520元。2、伪造货币罪:A、总面值计算不能以购买金额进行机械推算。现有证据完全可证实,有支付宝为记录的购买金额是购买原材料的的金额;而原材料白板的加工成品率只有34.5%,推算假币数量上必须考虑成品率,统计得出成品率仅为34.5%;B、被告人廖迪求与滕某之间存在借款,即1.6万元,应当予以扣除。C、根据被告人廖迪求的供述,在周某接手伪造假币时,被告人廖迪求替其向滕某支付了2万元启动资金,此情节并未在周某讯问笔录中予以核实,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予以核减。综上,被告人伪造货币罪名成立,同时是共同犯罪,由整个团队承担责任。且被告人廖迪求在整个伪造货币的团队中,属于从犯,起到的作用小。在数额计算方面,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诉人指控的99765元基础上,应将未加工的面值118335元、退货的55640张假币、2万元启动资金、借款15000元予以扣除,同时应当考虑成品率仅有34.5%。第三、关于本案“量刑”方面。本案被告人属于从犯、初犯、偶犯,在庭审中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法律错误,被采取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坦白,并愿意退赃,缴纳罚款;另外本案大量货币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小。也提请法庭考虑,被告人身体较差,一直患有耳鸣,听力残缺。被告也年届40岁,至今未婚无后,也属于家中独子,家还有近70岁的老父母需要赡养。以上情节请法庭依法考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廖迪求适用10-15年左右的实刑刑罚。经审理查明,一、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廖迪求(QQ名“济公”、“万某”)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从李某1(QQ名“黄某”,另案处理)处以2.8元每张的价格购买20元假币用于出售。被告人廖迪求通过支付宝共支付给李某1人民币379237.12元,其中2015年9月20日的汇款人民币11700元为李某1的借款,2015年10月17日汇款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18日汇款人民币16400元、2015年10月19日汇款人民币13200元和2000元,李某1没有正常发货,因此被告人廖迪求向李某1购买假币的货款为人民币332937.12元。被告人廖迪求共购买20元假币约计118906张(332937.12元÷2.8元/张)。被告人廖迪求于2015年8月24日从滕某(QQ名“逍遥”,另案处理)处以2.8元每张的价格购买20元假币用于出售,滕某共正常发货4000元货款的假币。被告人廖迪求共购买20元假币约计1428张(4000元÷2.8元/张)。被告人廖迪求于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从单某(QQ名“一颗蛋”,另案处理)处以1.8元至3元不等每张的价格购买20元假币(白板,未烫金)用于出售。被告人廖迪求通过支付宝共支付给单某人民币147544元,其中单某向被告人廖迪求借款人民币6000元,因此被告人廖迪求向单某购买假币的货款为人民币141544元。被告人廖迪求共购买20元假币约计58976张[141544元÷(1.8元/张+3元/张)÷2]。以上被告人廖迪求共购买20元的假币约计179310张,总面额为人民币3586200元。被告人廖迪求购买假币后通过QQ群直接销售给下家封某(QQ名“谁主”,另案处理)、张某(QQ名“猴子”,已判刑)等人,从中牟利。2015年9月17日、18日公安机关从张某等人处扣押10元假币41张、20元假币266张,其中冠字号T6J5411475有21张、LG19930108有20张、PF68505286有108张、FA83062098有120张、F8B2531690有19张、Z6G8593810有17张、IZ89489423有1张、AK86799788有1张,以及冠字号YF68505286、FS83062098的20元假币665份(每份2张)。2015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货币真伪鉴定,冠字号码FS83062098数量665张、YF68505286数量665张、T6J5411475数量21张、LG19930108数量20张、PF68505286数量108张,以上冠字号码的1479张、面额29170元人民币实物,全部为假币;冠字号码FA83062098数量120张、F8B2531690数量19张、Z6G8593810数量17张、IZ89489423数量1张、AK86799788数量1张,以上冠字号码的158张、面额3160元人民币实物,全部为假币。二、伪造货币罪被告人廖迪求于2015年10月与滕某联系长期购买20元假币白板,由滕某、方某(另案处理)送货到重庆陈家坪汽车站,被告人廖迪求、“雷电”(QQ名,在逃)、周某(QQ名“潇洒哥”,另案处理)先后接货后运往被告人廖迪求租住的重庆市大足县海棠名都小区8-5。老吴(在逃)、“雷电”、周某先后帮被告人廖迪求将假币进行烫金加工,然后打包发货给下家,收取每张假币0.2至0.5元不等的加工费。被告人廖迪求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从滕某处以2元的价格购买20元假币,烫金加工后用于出售。被告人廖迪求通过支付宝共支付给滕某人民币99900元,其中2015年10月27日两次打款计人民币16000元系滕某向被告人廖迪求的借款,因此被告人廖迪求向滕某购买假币的货款为人民币83900元。被告人廖迪求共伪造20元的假币计41950张(83900元÷2元/张),总面额为人民币839000元。2015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廖迪求在湖北涟源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小旅店中被抓获归案。上述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QQ名“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至2015年9月底,其在惠州市博罗县湖镇贩卖假币;开始贩卖10元、20元面额,后面就一直卖20元面额假币;其从网上QQ名是“逍遥”的人那买假币,然后自己烫金加工,又通过网上联系客户,如果客户要购买假人民币,其就让客户先通过支付宝汇钱给其,收到前后就通过快递将假人民币寄给客户。(2)证人滕某(QQ名“逍遥”)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0日左右,其和方某在重庆渝北区大竹林那片金竹苑租赁了房屋作为制作假钞的生产点,并联系“耗子”让他提供制造假钞的设备和原材料;筹备好制作假钞的事情后,就在网上联系了“黄某”销售假钞;2015年10月中下旬左右,其在网上认识了“济公”,见面后其告诉“济公”2元一张20元面额的假币;“耗子”叫其印制假钞后,其觉得“烫金”这道工序不好掌握,决定和方某只制作没有烫金线、没有裁剪的白板,两张人民币还是连在一张钞纸上的假币;其和“济公”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是唯一下家,其负责制作假币“白板”,按照每个白板假币2元的价格卖给“济公”,“济公”再自己负责烫金和裁剪,之后他再找下家卖出去;2015年11月19日其销售了一批假币给“济公”,“济公”派来接货的人在接货时把之前销售给他的那些假币中一些质量不好的假币退了一些回来,退货回来后就一直存放在金竹苑,还有一些未打印完成的假钞也在房子里,都被公安查获了;在其金竹苑租赁房屋内查获的假币共计有55640张,单张面额都是20元的,总面额有111280元;“潇洒哥”是“济公”手下,“济公”离开重庆后,“潇洒哥”就代替“济公”从其这里购买白板假币烫金;2015年10月之前其从“耗子”那里以2.5元每张的价格购买假币,再以每张2.8元卖给“黄某”,从中吃点差价;2015年10月份后“济公”向其转过99900元,扣除借给其买车的钱,剩下的全部应该是“济公”支付给其买假币的;其在10月28日购买车子时,“济公”借了钱给其,就是“济公”在10月27日转的两笔钱共计16000元,是通过支付宝汇到“李张”那个支付宝里的。(3)证人单某的证言(QQ名“一颗蛋”,支付宝名“苏某”、“风中(小丽)”、“小丽”),证实2015年4月份左右,“飞天”(后改名“小奶牛”)给其7000元让其买制造假币的设备,其在网上摸索制造流程,之后花了1800多元买了个打印机在家里研究;5月份来到新乡,之后就在其住的地方制造假币;20元假币前期的销售价是2.8元、2.5元、1.5元每张,后来就是1.2元一张,10元的销售价开始是1.2元,后来就是0.8元、0.6元,没有烫金;半成品叫“白板”,上面没有烫金线,但正反两面都有,成品就是有烫金线;所做的假币冠字号不一定,其可以随意改,20元的有GZ、GX、JX、AU,10元的冠字号有KT、SK、SP、TY;其与“万某”聊天用的是QQ名“一颗蛋”,“万某”和“济公”是同一个人;其共卖给“万某”2万张左右20元面额的假币,10元面额的也有;通过支付宝“万某”把钱打到其支付宝186××××9070,10元一张面额的假币卖1元至1.4元一张,20元面额假币一张卖1.8元至3元;其支付宝里有“济公”借给其的1万元,目前还了他4000元,其它全是卖给他假币的钱。(4)证人张某(QQ、支付宝名“猴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开始一直到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加入了“爱你的一切”的QQ群,到群主“万某”(小号“济公”)处购买面值20元的假币,1000张以上的3.2元一张,1000张以下按5元一张计算;“万某”的支付宝账号为李某2,其找“济公”下单,然后通过支付宝打钱给“济公”,“济公”就会把假币发到其指定的地址;其一共从“万某”手中购买了8次假币,经确认支付宝明细,汇了16995元给他,都是面额为20元的,大概5100张假币;其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在其和彭某等人身上缴获的大概1590多张面额为20元的假币是向“万某”购买的,另还有41张面额为10元的假币是“万某”送的。(5)证人封某(QQ名“谁主”)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中旬,其加入了卖假币的QQ群,在群里认识了“济公”,“济公”说卖假币可以赚钱,并在QQ上教其怎么假币烫金,并让其买他的烫金机、封口机和假币,于是其就开始做假币买卖;其需要白板时就会联系“济公”,告诉要货的品种、数量,然后通过支付宝打货款给“济公”,他就会通过快递发货给其,是从河南新乡市发来的;货品都是10元和20元的,10元的叫蓝货,20元的叫黄货,黄货是4元一张,蓝货是3元一张;其是通过“济公”提供的使用姓名为吴佳的支付宝账户付款“济公”的,大约付款10000元给“济公”。(6)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腾懋于2015年9月在重庆市大竹林金竹苑4期3栋1单元2-4租的这个房屋里印制假币;所印制的就是用打印机打印面额为20元的假币,俗称“白板”;在9月底租好房子后,就有人拿了打印假币的设备过来,这些设备听腾懋说是从一外号叫耗子的人那买的;腾懋白天打印假币,其负责晚上,基本都是24小时打印,一般一天可以打印大概2000个面额为20元的假币;其除了打印假币外,还要负责送货和接货,送货用快递或当面,接货是下家觉得假币有问题找其去接;腾懋通过QQ联系好买家,然后吩咐其把假币卖给别人,一个买家是广东的“黄某”,是通过快递邮寄的,另一个是大足那边的人;一开始印的假币全部卖给“黄某”,都是用中通寄给他的,地址是腾懋填好给其寄的;其和腾懋卖了十次左右的假币给大足那三个人,全部是当面在陈家坪汽车站收货,这些人接货都是腾懋联系好,把电话给其,然后其到了陈家坝就打电话给接货的人;大足一开始是一个四十多岁秃顶的男子带着一个二十多岁四川口音的男子收假币,后面就是那个四川口音的男子又带一名很瘦外地口音二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来接货,之后到被抓都是那个外地口音的男子来接假币;供应给大足的全部是20元面值的白板假币,没有烫金和切割,只是把正反两面打印好;一般是一个星期给大足供货两次,每次供货量有3000个、4000个、5000个、6000个或者8000个,算下来一共供货10次左右,供应的假币5万个也就是5万张左右,假币总金额有100万元左右;但是有些因为打印质量问题,大足退了两次货回来;腾懋说每一个20元的假币卖两块钱,收钱都是买家打到腾懋的支付宝上。2、同案人周某的供述(QQ名“潇洒哥”),证实2015年10月左右其在一个制造销售假币的QQ群里认识了“济公”,他让其到重庆帮他给假币烫金和打包发货,每个假币给其5毛;2015年11月4日其就从湖北汉口坐火车来重庆,第二天在大足县海棠名都小区8-5见到了“济公”,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个名叫“雷电”的男子,“济公”说房子是他租的;其三个人在大足海棠名都8-5房屋内加工并销售假币,加工并销售的假币是面额为20元烫了金线的,都是2005年版本;烫金是“雷电”教其做的,“济公”负责购买白板假币并联系下家销售,“雷电”负责接货、发货及给白板假币烫金钱,其负责接货、发货及给假币做烫金线;其跟“济公”来做假币接过4次货,第一次是“济公”给“逍遥”联系好,其跟“雷电”在陈家坪接的货,这次一共接了3000个面额为20元的假币,因为质量问题,其和“雷电”一起烫了1300张通过“济公”卖出去了;第二次是“济公”联系“逍遥”购买的白板假币,这次是其在轻轨站附近等“逍遥”,“逍遥”亲自开车给其送的货,送了3000张面额为20元的假币,其一共付了5000元给“逍遥”,因为质量不行,其只烫金成功了400张左右,其自己卖了200多张出去,其卖出去的都是4块或5块每张,剩下一些烫金的及质量好的白板都是按照“济公”的要求邮寄卖出去的,大概卖了1千张左右;第三次是“济公”联系好“逍遥”后,从他那买了5000个面额为20元的白板假币,这次给了他1万元,送货时是“逍遥”朋友骑摩托车来陈家坪送的货,其收到5000张面额为20元的白板假币,因为质量不行无法烫金,其只烫金了1100个左右,还是在“济公”的安排下发的货;最后一次是“济公”朋友的朋友“东北虎”给发了2000个面额为20元的白板假币,但这些没来得及烫金;民警在大足海棠名都8-5房屋中查获的假币,经清点总计金额118335元,并扣押了制造假币的工具,有烫金机、水印章等。3、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2015年10月12日经鉴定冠字号码FS83062098数量665张、YF68505286数量665张、T6J5411475数量21张、LG19930108数量20张、PF68505286数量108张,以上冠字号码的1479张、面额29170元人民币实物,全部为假币;冠字号码FA83062098数量120张、F8B2531690数量19张、Z6G8593810数量17张、IZ89489423数量1张、AK86799788数量1张,以上冠字号码的158张、面额3160元人民币实物,全部为假币。4、书证:(1)支付宝记录,证实被告人廖迪求使用李某2、许某、董某的支付宝账号,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支付给李某1(支付宝昵称:“黄某”、“叶某”、“黄某*祖某”)的汇款共计为人民币379237.12元,其中2015年9月20日汇款人民币11700元、2015年10月17日汇款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18日汇款人民币16400元、2015年10月19日汇款汇款人民币13200元和2000元;在2015年8月24日,支付给滕某(支付宝昵称:“逍遥”、李张)的汇款的交易款为4000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支付给滕某的汇款共计为人民币99900元,其中2015年10月27日两次打款计人民币16000元;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支付给单某(支付宝昵称:张小丽、小丽)的汇款为人民币147544元;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收到张某支付宝(支付宝昵称:“猴子”)的交易款为人民币20665元;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收到封某支付宝(支付宝昵称:“谁主”)的交易款为人民币137690元。(2)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11月24日从被告人廖迪求处扣缴写有支付宝信息的信签纸三张,内容为被告人廖迪求本人所书写的董某、许某、李某2的支付宝账号、邮箱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另扣押被告人廖迪求人民币两千元、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交通银行卡3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中国银行卡1张、20元假币4张、手机2部;2015年9月17日扣押张某、彭某、吴某10元假币41张、20元假币266张,其中冠字号T6J5411475有21张、LG19930108有20张、PF68505286有108张、FA83062098有120张、F8B2531690有19张、Z6G8593810有17张、IZ89489423有1张、AK86799788有1张;2015年9月18日扣押张某、彭某冠字号YF68505286、FS83062098的20元假币665份(每份2张)。(3)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16日该队立案侦查张某等人持有、使用假币一案,发现假币系从QQ群内一个网名叫“济公”的人手中购得,便使用侦查手段,于2015年10月15日、11月2日两次通过张某的支付宝向“济公”汇款2000元、1670元购得600张、500张面额20元的假币,“济公”在收到上述款项后通过物流将假币邮寄到侦查员预留的收货地址,“济公”两次邮寄的假币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4)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3日19时许,该队民警在湖北涟源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在湖北涟源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小旅店中抓获犯罪嫌疑人廖迪求。(5)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廖迪求出生于1976年8月16日,犯罪时已成年。5、被告人廖迪求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迪求在公安机关供述:其QQ名为“济公”、“万某”,支付宝账号有刘某、李某2、董某;其三个支付宝里的资金基本上都是买卖假币的资金;其从上家购买的假币基本上都是面额20元的,偶尔也进一些面额10元的;2015年10月19日之前,其绝大部分的假币都是通过“黄某”买的,千张以上是2.6元,小单价格是2.8元,另快递费每单15元;10月19日“黄某”收到货款以后没有发货跑了,其通过QQ找到了“黄某”(李某1)的上线“逍遥”(滕某),商定“白板”(未烫金的假币)价格是2元一张;随后其安排了一个QQ叫“老吴”的在重庆帮其将“逍遥”的“白板”进行烫金,老吴按照其给的地址,将假币邮寄给下家;“老吴”做了几天走了,其就安排QQ名叫“雷电”的接手,“雷电”走后,便安排了QQ名口“潇洒哥”(周信平)的人接手烫金的工作;其从QQ名“一颗蛋”(单某)处1.7元的价格购买白板,再以1.9的价格转卖给QQ名“谁主”(封某)的人,大约转卖了几万张;其大约卖了5000多张面额为20元的假币给“猴子”(张永康),另外还有500张左右面额为10元的假币,面额20元的假币价格一般由购买数量决定,500张以上3.3元,百张以上3.5至4元不等,面额10元的价格2.3元每张;“猴子”汇款的详细数目,其的支付宝里应该可以查到数据;除了“猴子”之外,还卖了假币给QQ呢称“花千骨”、QQ呢称“海妞”、QQ昵称“我命由我不由天”)等人,因为人比较多其记不全;其向他们销售过几十张到两三百张不等的假币,其销售的假币都是面额20元的“黄货”,其一共销售了十余万张假币;其跟“逍遥”、“一颗蛋”、“黄某”、“谁主”的资金往来全是交易假币;2015年10月19日其汇给“黄某”的2000元和13200元、2015年10月18日汇给“黄某”的16400元、2015年10月17日汇给“黄某”3000元,总计34600元,这些都是其给“黄某”购买假币的钱,但“黄某”收了钱没发货;另外2015年9月20日,“黄某”因为买车向其借了11700元,其当天将钱汇了他,其准备冲抵之后的货款,但跑路了没收回;其手中的白板是从“逍遥”那里购买的,单价2块钱一张,没有出现未发货和退货的情况;拿到货后其将白板拿给“老吴”、“雷电”烫金加工,烫金完了就在网上出售;其是请“雷电”、“老吴”来替其烫金制作假币的,后来其让“潇洒哥”到重庆大足,把卖白板的“逍遥”介绍给了“潇洒哥”,之后其就没做了;其只和“雷电”、“老吴”合伙制作过假币,“雷电”、“老吴”每烫金一张20元假币,其给他们0.2元;其负责找下家进行销售,每张卖3.3-3.5元;制作假币的流程都是“雷电”教“潇洒哥”的;其最后2笔汇给“逍遥”的钱,2015年11月7日汇给“逍遥”的6000元、2015年11月6日汇给“逍遥”的14000元,是当时“潇洒哥”想从事加工贩卖假币,但身上本钱不够,其替“潇洒哥”垫付购买白板的钱,他还了物品12000元,还欠8000元;其它汇给“逍遥”的钱都是用于购买白板,然后其和“老吴”、“雷电”对白板进行烫金加工,对外出售;销售价格按假币的张数计算,三个支付宝几元、几十元的情况是退款、尾款;2015年10月底在重庆见面谈好合作,“逍遥”负责白板,其负责找人烫金;支付宝10月至11月的付款,均是其到重庆与“逍遥”见面后,“逍遥”发白板到重庆大足的货款,如果有大量次品“逍遥”会在下次补齐白板数量,所以其付的白板货款,“逍遥”都已发货;其与“潇洒哥”的资金往来只有许某支付宝明细中2015年11月21日转账支出359元的那一笔,可能是其付给“潇洒哥”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由此认定上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迪求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购买假币并予以出售,所购买的假币总面额为3586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伪造货币,所伪造的假币总面额为839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和伪造货币罪,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迪求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和伪造货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迪求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迪求辩解其伪造货币花的货款为6万余元,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迪求与李某1、滕某之间购买假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单某之间购买假币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总面值计算不能以购买金额进行机械推算,计算假币数量上必须考虑成品率;在周某接手伪造假币时,被告人廖迪求替其向滕某支付了2万元启动资金;被告人廖迪求在整个伪造货币的团队中,属于从犯,起到的作用小;系偶犯,本案大量货币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廖迪求适用10-15年左右的实刑刑罚”,与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迪求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34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标丽人民陪审员 胡宁云人民陪审员 齐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明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