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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宋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宋起华,林诚健,卞智风,宜丰县金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金诚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20276H。法定代表人:杨劲锋,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柔,该支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起华,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剑,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鸿,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诚健,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智风,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丰县金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同安集镇。法定代表人:胡宗国,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金诚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村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749783714。法定代表人:金而平,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宋起华、林诚健、卞智风、宜丰县金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金诚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其与宋起华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晨审判员 杨思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