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秦国飞与高彦武、河南国豪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飞,高彦武,河南国豪商贸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2501号原告:秦国飞,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生,住汝阳县,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高彦武,男,汉族,1989年4月14日生,住洛阳市嵩县。被告:河南国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申泰新世纪广场2-1-2123,注册号:410393000003032。法定代表人:聂新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39号1、2层。负责人:安义轩,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31137081。委托代理人:安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秦国飞诉被告高彦武、河南国豪商贸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国飞、被告高彦武、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国豪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国飞诉称:2016年8月12日9时40分,高彦武驾驶豫C×××××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水磨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洛龙区×ד木屋啤酒花园”门口东50米处,遇刘磊磊驾驶豫C×××××号思域牌小轿车载乘客秦国飞、刘颖菲两名乘客同向在前方行驶至该处;轻型厢式货车前部与小轿车后部相撞,造成刘磊磊、秦国飞、刘颖菲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彦武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磊磊、秦国飞、刘颖菲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高彦武驾驶豫C×××××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认为高彦武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依法应对原告作出民事赔偿,河南国豪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作为该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3000元;2、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高彦武辩称:精神损失费有异议,不应承担。被告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辩称:在核对被保险人驾驶人保险行驶证等证件有效的情况下,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主张的合法合理的损失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被告国豪商贸公司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9时40分,高彦武驾驶豫C×××××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水磨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洛龙区×ד木屋啤酒花园”门口东50米处,遇刘磊磊驾驶豫C×××××号思域牌小轿车载乘客秦国飞、刘颖菲两名乘客同向在前方行驶至该处;轻型厢式货车前部与小轿车后部相撞,造成刘磊磊、秦国飞、刘颖菲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彦武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磊磊、秦国飞、刘颖菲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高彦武驾驶的豫C×××××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河南国豪商贸有限公司,但被告河南国豪商贸有限公司已将豫C×××××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转让给被告高彦武,被告高彦武对此予以认可。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秦国飞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进行治疗,被告高彦武垫付医疗费511.8元。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本院认为: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彦武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秦国飞不负该起事故责任,该认定书可作为本案中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定案依据使用。原告受到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一、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6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如下认定:1、误工费802.2元。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医嘱休息1周,故误工天数为7天。原告提供有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单及营业执照,其事发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3438元,该部分损失计算公式为3438÷30天×7天×1人=802.2元;2、其他损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因豫C×××××号五菱牌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我院认定的误工费802.2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应由被告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秦国飞误工费802.2元;二、驳回原告秦国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彦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