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临汾市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临汾市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汾市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明海酒店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振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学军,临汾市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城邺都大街路东。法定代理人王艳彬,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临汾市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临汾市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约金既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持。工程决算审计是对工程本身的审计,不包含决算让利等。外运土方、电费、暖气片等是和合同关联的内容,应当一并审理。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临汾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安措费登记卡证实指挥部代付被申请人工程款40万元、代付安措费147030元,以上款项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从最后一次付款到被申请人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1.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临汾市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1月7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决算之后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本案一审,被申请人承建的楼房已交付再审申请人使用近六年的时间,且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将其起诉至一审法院时才提出应扣减违约金、决算让利、电费、外运土方费、暖气片损失费等费用,另工程决算已包括土建、电气、弱电、水暖项目,故申请人要求核减以上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称新发现指挥部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40万元的收据,但该收据所载内容不能证实以上款项系被申请人收取,另称发现指挥部代付安措费147030元,但无证据证明该款系代被申请人缴纳。工程交付后,被申请人一直在主张权利,故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临汾市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临汾市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英审判员 仲俊光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