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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文娟、楼炳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文娟,楼炳炎,顾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文娟,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楼炳炎,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顾文娟,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鲁文娟与被执行人楼炳炎、顾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顾文娟所属坐落于绍兴市曹江路5号209、210、2、308、408室商业房地产{以绍兴市华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绍华众房估字(2017)第S05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