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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传兵、甘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传兵,甘坤,李金贵,李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传兵,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成,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坤,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贵,女,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平,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浩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群,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传兵因与被上诉人甘坤、李金贵、李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传兵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胡传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传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上诉人胡传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红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邰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