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光荣与张德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荣,张德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荣,男,194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德有,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张光荣与张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6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光荣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8684元,执行费9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