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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奥米普顿置业有限公司、王友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奥米普顿置业有限公司,王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394号申请人:天津奥米普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天津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友权,男,1975年4月4日,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奥米普顿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友权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奥米普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友权名下价值3101883.6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担保人赵祥云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友权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损毁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