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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祁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刑初7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祁三,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黎红,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祁三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祁三及其指定辩护人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3日,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民警获取线索:有一伙湖南人准备用汽车从景洪市运输毒品至湖南省。公安民警经侦查,发现其中一名嫌疑人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月27日,公安民警在勐海县拘留所对刘祁三询问,被告人刘祁三交代了其于8月25日将毒品藏匿于云K×××××汽车,准备将毒品运输至湖南省祁东县。当日,民警经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档把下方夹层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l2包,从右前后门两侧下方夹层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l9包,从左前后门两侧下方夹层查获毒品甲基丙胺19包。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0包,共计净重25284.06克。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并指控被告人刘祁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刘祁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祁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但提出查获的毒品大部分是自己的,其中小部分是为他人运送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祁三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刘祁三虽说大部分毒品是自己的但无证据证实,不应认定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云南省西盟县公安局获取线索:有一伙湖南人准备用汽车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至湖南省。该局民警遂前往景洪市进行侦查,经大量情报收集,确定一辆牌号为云K×××××的车辆有涉案嫌疑,同年8月27日,民警在勐海县打洛派出所发现该车,经了解,该车车主系被告人刘祁三,刘祁三因非法偷越国境线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民警在勐海县拘留所对刘祁三进行询问,被告人刘祁三交代毒品已于8月25日藏匿于云K×××××车上,准备将毒品运送至湖南省祁东县。当日,民警经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档把下方夹层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l2包,从右前后门两侧下方夹层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l9包,从左前后门两侧下方夹层查获毒品甲基丙胺19包。本案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共50包,共计净重25284.0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祁三系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羊角塘镇石堰村2组53号;其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2、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经省公安厅指定,决定由西盟县公安局管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复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审理。3、抓获经过。证实西盟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3日获取线索:有一伙湖南人准备用汽车从景洪市运输毒品至湖南省。公安民警经侦查,发现一辆车牌为云K×××××汽车有涉案嫌疑,车主刘祁三因偷越国境线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月27日,民警在勐海县拘留所对被告人刘祁三询问,刘祁三交代毒品已于8月25日藏匿于云K×××××汽车,准备将毒品运输至湖南省祁东县,在刘祁三指引下找到涉案车辆,后民警在该车档把下方夹层处藏匿9包和3小包用黄色蜡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在右前后门两侧下方夹层处藏匿16包和3小包用黄色蜡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在左前后门两侧下方夹层处藏匿17包和2小包用黄色蜡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等事实经过。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见证人见证下,民警当场提取并扣押被告人刘祁三运输并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号码:1777462××××,串号:35334507623××××)、车牌号为云K×××××江淮越野车1辆、云K×××××车行车证1本、驾驶证1本、车钥匙1把、卡号为62×××74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人民币4000元、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50包、毒品包装物50个、毒品包装袋1350个的事实。5、称量记录、毒品封装袋称量照片、提取检材笔录、电子秤检定结果。证实在见证人见证下,民警当着被告人刘祁三的面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提取称量,经称量,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50包扣除封装袋后,共计净重25284.06克(未扣除封装袋前重25446.1克);并从中提取部分检材送检的事实。称量器具电子秤经检测为合格产品。称量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刘祁三无异议。6、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检(理)字[2016]0588号附1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红色片剂状可疑物十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6.6%。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刘祁三无异议。7、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被告人刘祁三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8、勐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刘祁三因偷越国边境于2016年8月2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送勐海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为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事实。9、手机内容、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刘祁三使用的号码为177746××××手机与“海哥”使用的号码为159××××6918手机及号码为189××××1023手机在案发前频繁通话,刘祁三使用的微信号×××微信名AA锋利与微信名为“海爷”于2016年8月25日12时05分视频聊天的事实。10、车辆基本信息。证实车牌号为云K×××××的小型汽车系刘祁三所有的事实。11、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卡号为62×××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为被告人刘祁三开户,账户余额为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仅有小量交易的事实。12、活动轨迹信息。证实被告人刘祁三于2016年7月26日从衡阳乘机到昆明,再从昆明乘机到景洪;于2016年7月27日00时23分在景洪市皇冠大酒店登记住宿,2016年7月27日12时43分在景洪市城季连锁酒店登记住宿,2016年8月2日16时33分,在景洪市么龙路2号登记暂住的事实。13、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因西盟县看守所正在改建,需将被告人刘祁三送往普洱市看守所羁押,由于西盟县至普洱市路途遥远,途中车辆出现故障,故不能在24小时内将刘祁三羁押至普洱市看守所,刘祁三于2016年8月27日9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22时被送至普洱市看守所;(2)因被告人刘祁三不能提供“海哥”的详细身份信息及详细家庭住址,经多方查找,未能抓获“海哥”。14、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5日,因被告人刘祁三偷越国边境,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刘祁三所驾驶的车牌号为云K×××××的车辆暂时保管在打洛派出所。2016年8月27日,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民警依法将刘祁三驾驶的车辆移交给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15、证人李某1、张某证言。共同证实二人协助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检查车牌号为云K×××××汽车,拆开中间档杆外包装后,从里面夹层内拿出12包用黄色蜡纸包装的物品;从左后轮处打开左侧踏板附近的夹层,从中拿出19包用黄色蜡纸包装的物品;从右后轮处打开右侧踏板的夹层,从中拿出19包用黄色蜡纸包装的物品的事实。16、庭审中出示毒品及指认、称量等刑事物证照片经被告人刘祁三辨认质证无异议。17、被告人刘祁三供述。证实其承诺为获取10多万元高额报酬帮一名叫“海哥”的男子从云南省勐海县打洛口岸运输毒品至湖南省祁东县,以及接取毒品的时间、地点、藏毒方式、运毒路线、被查获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祁三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运送,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祁三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祁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刘祁三提出查获的毒品大部分是自己的,其中小部分是为他人运送的辩解,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祁三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刘祁三虽说大部分毒品是自己的但无证据证实,不应认定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祁三所运毒品数量虽特别巨大,但鉴于其在接受公安民警询问时即主动交代毒品藏匿于车上,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予以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严惩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祁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25284.06克、车牌号为云K×××××江淮越野车一辆、云K×××××车行车证一本、车钥匙一把、人民币4000元、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杜绍斌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