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行与开封市华鑫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行,开封市华鑫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三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三阳科技有限公司,王萍,李雪华,王铭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2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行,住所地通许县解放路中段。负责人王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开封市华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萍,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三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滨路47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006号。法定代表人王萍,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三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77号置地大厦1幢2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李雪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萍,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亲亲家园乐天坊7幢801室。被执行人李雪华,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模环乡陈家村高椅山24号。被执行人王铭鸿,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坛石镇鳌头村鳌头6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开封市华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