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行审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鑫乐福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鑫乐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19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5596392350。法定代表人董汉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和翠湖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8092069Y。法定代表人连爱玲,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员工剩余未支付工资款1543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乐福商贸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10日内全额支付拖欠李涛、王俊卿、李玉新、张志忠的工资24360.3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乐福商贸有限公司仅履行了部分工资款,剩余工资款共计15431元未履行,其中张志忠3700元、王俊卿4000元、李玉新35**元、李涛4209元。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平顶山市鑫乐福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员工剩余未支付工资款15431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