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文林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443号原告程文林,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负责人李洪波。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负责人夏铁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程文林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湖北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武汉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电信武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武汉市,本案应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为电信运营公司,原告作为电信用户,被告向原告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原、被告双方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本案案由应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手机号码归属地、履行电信服务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武汉市,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中国电信武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中国电信武汉公司住所地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电信武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