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关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关巧玲,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1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负责人:刘富国,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关巧玲,女,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申请人: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高新开发区河洛路44号三楼306号。法定代表人:张靓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关巧玲、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巧玲、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37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关巧玲、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