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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青岛九泽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青岛九泽经贸有限公司,王红,青岛华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060号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10、16-1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任海波,行长。被申请人:青岛九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王红。被申请人:王红,女,汉族。被申请人:青岛华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董惠萍。被申请人: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749号。法定代表人:荆春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诉被申请人青岛九泽经贸有限公司、王红、青岛华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九泽经贸有限公司、王红、青岛华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九泽经贸有限公司、王红、青岛华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