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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闫旗、闫铜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闫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路***号***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闫旗,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闫旗、闫铜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闫旗、闫铜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闫旗名下车予以查封、锁定、扣押。二、责令被执行人闫旗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