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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绵阳市安州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生御福堂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万生御福堂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88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温泉路南段。负责人:陈琳,绵阳市安州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强,绵阳市安州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万生御福堂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万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松林村。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冰,员工。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安州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生御福堂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09000元,余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