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淮安五龙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五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619号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九道26号。法定代表人:曹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五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镇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五龙置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需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林厚人民陪审员 胡妍慧人民陪审员 陈超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