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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海亮与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亮,曹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号申请执行人曹海亮,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南街17号居民,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迎宾路29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8509282234。委托代理人胡玮,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东台区024号居民,现住甘泉县育英小区。被执行人曹雷,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下寺湾实验小学教师,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西台区07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8111160256。本院在执行曹海亮与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日10向被执行人曹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雷向申请人曹海亮支付借款本金376043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471元、执行费366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曹海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