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公安厅影视中心与付传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公安厅影视中心,付传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公安厅影视中心,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806号。法定代表人董万存,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殿风,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传轶,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吉林省公安厅影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付传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公安厅影视中心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公安厅影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公安厅影视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公安厅影视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