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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保定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583号之一申请人:保定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史家佐村,法定代表人:韩素彦。被申请人:德州锅炉有限公司,地址:山东德州市德城区创业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锅炉有限公司10万元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凯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