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徐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新区狮山路51号。负责人:龚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勇,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勇信用卡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徐勇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5613.38元,利息1396.33元、滞纳金2146.1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徐勇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46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就徐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0AX**奇瑞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VVDB21B1ED170252、发动机号AAEH0916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徐勇负担。因徐勇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4316.81元,执行费865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0AX**的汽车一辆,该车辆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人,本院已查封,但未能找到车辆进行扣押,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该车辆下落;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勇户籍地为X,本院已委托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