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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龙海市建宝轮胎有限公司与陈耀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建宝轮胎有限公司,陈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建宝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梧浦村,组织机构代码:77535431-4。法定代表人:陈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耀勇,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建宝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耀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建宝轮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币4631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4631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