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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潘发云与谢玮、牟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发云,谢玮,牟菲,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735号原告:潘发云,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玮,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牟菲,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杨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烨,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发云诉被告谢玮、牟菲、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潘发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发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发云负担。(已缓交)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艳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